今日論衡
  之拍案說法
  □王傳濤
  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發佈官方微博稱,關於媒體報道的7月1日發生在世界之窗的大學生塗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,對塗某某作出不批捕決定,並於7月16日釋放。此前,有媒體報道,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猥褻女網友,路過大學生(即塗某某)出手相救。後該保安稱自己被大學生打傷骨折,塗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,警方認為其行為有“過度”的嫌疑。對宋某,警方日前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。(7月17日新華網)
  對於見義勇為者塗某某及其遭遇,顯然是個“有好消息和壞消息,先聽哪一個”的問題。壞消息是,塗某某救人過程中把人打骨折涉嫌故意傷害被警方刑事拘留,而保安卻只是行政拘留;好消息是,檢察機關表現得更為深明大義,作出了不批捕塗某某的決定。
  對公眾而言,也是好壞消息各半。好消息是,這位和網友見面的女孩沒有被強姦,而被見義勇為的塗某某救下了,社會也收穫了塗某某這樣一個英雄;然而,對社會也形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壞消息——塗某某坦承,今後遇到這樣的事,再也不敢伸援手了。而且,相信和塗某某一起傷心的還有無數網友,事情的結果假如朝著“檢察院批捕”的方向發展,肯定又是個讓好心人心寒的“寒蟬效應”。
  同樣一起事件,公安部門認定為“過度”和涉嫌故意傷害;而檢察部門卻認定為無罪,兩者對法律與社會倫理、社會公德之間關係的理解,竟是如此大相徑庭!
  在無證據的前提下,我們不能說公安機關錯了或故意如此。我們只能從一些現實因素出發考慮一個“如何能讓公安機關避免如此武斷決策”的命題。除了公安機關的處罰權過大或沒有得到有效的約束,另外一個問題也不得不提——在深圳乃至全國,法律制度並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“好心人免責條款”。好心人,並沒有在一個可以豁免相關責任的環境下得到有效的保護。
  去年1月份,《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。其中明確了許多有助於好心人免責的條款,比如規定了,被救助人主張其遇到的險情是由救助人造成,要求救助人承擔法律責任的,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,無證據證明的,救助人不承擔法律責任;還規定了,因救助行為被投訴或被起訴的,救助人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,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。但是,非常遺憾,這個保護條例,到現在為止,也未聞審議通過的消息。於是,“好心人免責”條款也並沒有在深圳這樣一個窗口城市通過。
  “好心人免責”制度的留白,是公安機關做出“過度”認定併進行行政處罰的最主要原因。我不知道深圳人大為何沒有通過那麼有意義的一個法規,但有一點可以肯定,如果一個社會、一個國家和一個地區沒有真正的“好心人免責”制度或相應條款,則像塗某某這樣的好心人得不到好報的案例將會繼續存在。在此,也只能希望司法和執法部門在處理此類案子時,多多考慮一下法律與公德之間的關係,多多做一些保護好人的善意裁決。
  王傳濤  (原標題:打傷色狼被拘留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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